(2015)沈民初字第01833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沈民初字第01833號
原告孫某,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趙書亮,沈丘縣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某于2015年9月17日以雙方已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孫某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孫某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孫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樊耀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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