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327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8-23)
(2015)沈民初字第01327號
原告馬某,女,1993年4月27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張軍,沈丘縣劉灣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
原告馬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樊耀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軍、被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訴稱,2012年農歷1月16日,原、被告經媒人介紹相識,確立婚約關系,214年農歷1月19日舉行婚禮,2014年2月26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雙方脾氣、性格不和,缺乏共同語言,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被告經常因生活瑣事與原告爭吵,每次爭吵后被告都以做生意為由要求原告退還彩禮,并與原告冷戰,對原告實施家庭冷暴力。2014年中秋節,被告到原告家走親戚時,要求原告的父親退還彩禮,否則不裝修房子,雙方為此發生爭吵。2015年5月3日原告因懷孕無法繼續務工,從昆山市坐火車回到娘家,當天,被告及其父親到原告家商量房子的事情,因意見不合,被告及其父親與原告發生爭吵。當天晚上,原告感到身體不適,到界首市人民醫院檢查,醫生說動了胎氣,開了保胎藥,原告在娘家保胎二十多天,被告及其家人對原告漠不關心。2015年5月30日,原告被迫在界首市人民醫院做了流產手術。在原告坐“月子”期間,由原告的母親照料,被告及其家人對被告缺乏關愛。被告的行為使原告對與被告的婚姻徹底喪失了信心,先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辯稱,與原告感情基礎很好,只是因為雙方父母的原因導致婚姻關系出現問題,原、被告二人之間沒有任何問題,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馬某與被告王某于2012年農歷1月16日經媒人介紹相識,2014年農歷1月19日舉行結婚儀式,2014年2月26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現原告馬某不愿再與被告王某共同生活,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結婚時,原告馬某的嫁妝有:被子10條、被罩4個、床單6條、床上用品(四件套)4套。原、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亦無共同債務。
本院認為,原、被告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系合法夫妻關系。夫妻間應互敬互愛、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為生活瑣事出現矛盾后,應互相諒解,善待對方,不能因瑣事發生矛盾后就輕言離婚,且原告主張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不充分,本院不能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馬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馬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樊耀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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