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000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9-20)
(2015)太民初字第2000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村民,住太康縣。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村民,住太康縣。
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曾用,男,漢族,村民,住太康縣,系原告之長子。
被告王某乙,男,漢族,村民,住太康縣,系原告之次子。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贍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夫婦生育三個子女,長女王某某46歲、長子王某甲43歲、次子王某乙40歲。2000年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一直隨次子王某乙生活,由其負責日常生活費用。2008年突發重病,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吃喝拉撒完全依賴別人照顧,長女次子雖在身邊,但是照顧全身癱瘓的病人,仍力不從心,照應不周,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履行贍養義務,輪流護理原告,并承擔相應醫療生活費用。
被告王某某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甲辯稱,被告父親三周年之后,母親就跟著王某乙,具體何時癱瘓不清楚。被告王某甲與王某乙以前達成過協議,當時王某乙說家里宅基地和承包地歸他,原告的所有生活費都有他負擔。另外被告王某甲辦理了父親的喪事,但被告王某乙沒有將二老的土地分給被告王某甲,按照協議,原告應由被告王某乙贍養,被告王某甲不應該負擔贍養費。
被告王某乙辯稱,被告王某乙不贊成被告王某甲的說法,贍養母親被告王某乙愿意,但是三被告應輪流贍養母親。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某夫婦生育三個子女,長女被告王某某、長子被告王某甲、次子被告王某乙。現三被告均已成年。2000年,原告劉某某的丈夫去世后,原告隨被告王某乙生活。2005年被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達成協議,原告劉某某由被告王某乙贍養,負擔生活費藥費直到老人去世,并負擔三周年的一切費用;同時,對宅基地和責任田進行了劃分。2008年,原告劉某某患腦梗塞后被治愈。2015年7月26日(2015年農歷6月11日),原告劉某某再患腦梗塞,已癱瘓在床。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書證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百善孝為先,是千百年來中華兒女所尊崇的道德觀念。本案中,原告劉某某現患病癱瘓在床,三被告應盡贍養義務。原告要求三被告輪流護理原告,并承擔相應生活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承擔相應的醫療費,因醫療費的發生和數額不確定,應待實際發生后,由三被告平均負擔。被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達成協議,因協議中被告王某甲對原告劉某某不承擔贍養義務,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不予認可,被告王某甲辯解不承擔贍養義務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以每人以一個月為期限依次輪流贍養和護理原告劉某某,并承擔贍養和護理期間的生活費用。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王某乙、王某某、王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長紅
審 判 員 宋衛華
人民陪審員 李祥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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