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956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太民初字第1956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劉美麗,太康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永常、王繼,河南弘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高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王繼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00年農歷12月9日舉行結婚儀式,2005年6月21日生育兒子王某甲,2008年8月11日生育女兒王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經常生氣,被告動不動就毆打原告,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同居關系,兒子王某甲由被告撫養,女兒王某乙由原告撫養,互不負擔撫養費。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被告不是同居關系,是夫妻關系,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兩個孩子歸被告撫養,不讓原告負擔撫養費,原告說已經做了結扎手術,應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農歷12月9日按照農村風俗舉辦了結婚儀式,2001年4月10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于2005年6月21日生育長子王某甲、2008年9月10日生育長女王某乙,現王某甲、王某乙均跟隨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原告的個人財產在被告處的有被子3條。2013年3月份雙方因生氣分居至今。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戶口簿、證明、當事人陳述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辦理有結婚登記手續,系合法的婚姻關系,本案的案由應為離婚糾紛。夫妻之間良好的感情是婚姻關系存續的基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界線的。本案中,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可見原、被告的感情確已破裂,因此,應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關于原、被告所生長子王某甲、長女王某乙的撫養問題,長子王某甲應由被告撫養,長女王某乙應由原告撫養,雙方互不負擔子女撫養費。原告的個人財產被子3條歸原告所有。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二、原、被告所生長子王某甲由被告撫養,長女王某乙由原告撫養,雙方互不負擔子女撫養費。
三、原告的個人財產被子3條歸原告所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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