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302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太民初字第1302號
原告某某,女,漢族,1957年4月27日出生,住太康縣。
被告某某,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漢族,村民,住太康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7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王紫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高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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