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214號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鹿民初字第1214號
原告王某某,男性,漢族,生于1984年11月7日,漢族,住河南省鹿邑縣,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正義,系河南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女性,漢族,生于1981年10月6日,漢族,住河南省鹿邑縣,村民。
委托代理人張興民,系鹿邑縣試量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魏峰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正義、被告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興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農歷9月22日舉行婚禮,2009年農歷1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經常生氣,長期分居,無法共同生活,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曹某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沒有分居,不同意離婚。被告現患有嚴重的婦科疾病,原告看到被告治好無望,才有嫌棄被告之意。
原、被告提供證據如下:
原告提供鹿邑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經當庭質證,被告無異議。經審查,本院予以認定。
2、原告證人宋某某、閆某某當庭作證,證明原、被告長期分居已三年多。經當庭質證,被告異議認為原、被告無子女,經常在外打工,在打工時來往多,不能證明原、被告分居。經審查,被告異議成立。
3、被告提供醫療票據96張,計款22523.65元,永康市婦幼保健院檢查報告單12張,永康市紅十字醫院檢查報告單11張,永康市紅十字醫院診斷報告1份,永康市紅十字醫院門診病歷1份,永康市第五人民醫院檢查報告單10張,永康市第五人民醫院心電系列檢查會診單1張,永康市第一人民醫院彩色超聲報告單4張,永康市第一人民醫院CT報告單2張,長海醫學圖像工作站彩色超聲報告單1張,證明婚后被告患有嚴重的嚴重的婦科疾病及其他疾病。經當庭質證,原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經審查,本院予以認定。
4、被告證人何某、孫某某當庭作證,證明被告為治病借何某20000元,借孫某某23000元。經當庭質證,原告異議認為證言不是事實,證人孫小剪是被告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經審查,原告異議成立。
綜合以上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農歷9月22日舉行婚禮,2009年農歷1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無子女。被告現患有嚴重的婦科疾病需繼續治療。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原告在被告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期間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雖經本院調解和好無效,但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充分、有效證據,故本院對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應當充分交流溝通,互諒互讓,共同維系和諧美滿的婚姻家庭關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曹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 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侯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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