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58號
——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西民初字第1258號
原告張某某,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住西華縣。
委托代理人秦宏偉,河南明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蔣剛,海南云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馮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澤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宏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6月在網友聚會中偶遇,經過短暫了解,兩人便于2015年5月4日在原告老家河南省西華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被告與其舊情人仍藕斷絲連,多次被原告發現,原告發現后多次對被告好言相勸,要求被告與其舊情人斷絕關系,好好與原告安心過日子,但被告卻始終置之不理,依舊我行我素,二人便因此經常發生口角,矛盾也逐漸惡化,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綜上,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雙方雖然依法登記結婚,但雙方沒有真心相愛,無夫妻感情。2、在雙方夫妻存續期間,無夫妻共同債務,無共同財產,無生育孩子,沒有孩子撫養問題。3、同意與原告離婚,請求西華法院判決照準。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結婚證一份;2、戶口本一份;3、原告的身份證一份。根據以上材料,原告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本院經過全面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依據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被告于2014年6月份在朋友聚會中自談相識,雙方于2015年5月4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感情一般,未共同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外債。
本院認為,由于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又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應當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故本院應當依法準予雙方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和被告馮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澤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宋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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