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民一初字第03204號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濟民一初字第03204號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1991年7月3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同年8月10日,依法由審判員苗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與被告李某之前系同事;2015年2月,被告李某向其借款1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30‰;事隔半個月,被告李某又向其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90‰;兩筆借款,李某均支付了3個月利息。2015年5月5日,被告李某給其補打了借條。因第二次借款雙方約定的利息較高,故同意將已付利息中的5000元作為本金扣除。現要求被告李某償還借款25000元。
被告李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2015年5月5日,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條一張,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借款數額。
本院認證如下:被告李某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經本院審查,符合客觀、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的陳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的起訴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5年2月左右,被告李某先后兩次向原告借款,第一次借款10000元,第二次借款20000元,當時借款時李某未出具借據。原告稱第一次借款雙方約定月利率30‰,第二次借款約定月利率90‰,兩筆借款均支付了三個月利息。2015年5月5日,被告李某給原告補打了借條,內容為: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整),借款人:李某。
本院認為:2015年,被告李某先后兩次向原告借款共計30000元的事實,有2015年5月5日李某出具的借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因原告自認其中一筆20000元借款,雙方約定利息較高,故同意將被告已支付利息中的5000元作為本金扣除,該陳述系原告真實意思表示,且有利于被告,本院予以采信。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剩余借款25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25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負擔,被告負擔部分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苗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趙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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