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873號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5-8-31)
(2015)金民三初字第1873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
本院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郭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對被告郭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愛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馬坤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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