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礦民初字第79號
——甘肅省礦區人民法院(2015-9-11)
(2015)礦民初字第79號
原告耿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審理耿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耿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 由原告耿某某承擔。
審 判 員 王海林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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