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礦民初字第110號
——甘肅省礦區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礦民初字第110號
原告陳某某。
被告張某某。
本院在審理陳某某訴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 由原告陳某某承擔。
審 判 員 張大同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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