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4993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1-13)
(2015)鞏民初字第4993號
原告許某某,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漢族。
被告袁某某,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許某某訴被告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許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許某某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張震震
二○一五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馮義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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