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3417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鞏民初字第3417號
原告董某某,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宏遠,鞏義市第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朱曉陽,鞏義市第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董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董某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董某某負擔。
審判員 賀金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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