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3726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鞏民初字第3726號
原告丁某某,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漢族。
被告趙某某,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丁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丁某某申請撤訴是其真實(shí)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丁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軍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魏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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