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陸刑初字第00156號
——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法院(2015-9-17)
(2015)鄂安陸刑初字第00156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務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安陸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安陸市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刑訴(2015)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陸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先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安陸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7時15分許,被告人秦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安陸市210省道與新316國道交又路口時,因觀察不力,與前方同向行人楊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楊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發后,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某符合頭部損傷后導致腦功能障礙死亡;經交警部門勘察認定,被告人秦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證實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查筆錄和照片、書證和其他證明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某無視國法,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秦某自愿認罪。
安陸市社區矯正辦公室通過社會調查,建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7時15分許,被告人秦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安陸市210省道與新316國道交又路口時,因觀察不力,與前方同向行人楊某(男,1939年9月15日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楊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發后,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某符合頭部損傷后導致腦功能障礙死亡;經交警部門勘察認定,被告人秦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與被害人楊某的親屬達成和解協議,已賠償各項損失2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調解協議;2、證人周某、李某證言;3、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辯解;4、安陸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書、安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5、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6、其他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對被告人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耀龍
審 判 員 孫小波
人民陪審員 胡世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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