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661號
——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2015-10-9)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61號
原告閆某,女,1938年1月20日生,漢族,住鄭州市中原區(qū)。
被告方某甲。
被告方某乙。
被告方某丙。
被告方某丁。
本院在審理原告閆某訴被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閆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閆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王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魏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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