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開刑初字第00530號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2015-10-30)
(2015)開刑初字第00530號
公訴機關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寧鄉(xiāng)縣,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寧鄉(xiāng)縣花明樓鎮(zhèn)某村某組1號;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3年12月3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被監(jiān)視居。滑F(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
辯護人羅學民,湖南湘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開檢公訴刑訴[2015]5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淑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辯護人羅學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11日22時50分許,侯某(未到案)在長沙市開福區(qū)某酒店停車坪隨地小便被某酒店保安制止后與保安發(fā)生糾紛。侯某便打電話叫侯某甲、劉某某(均未到案)、黃某某等人喊人前來幫忙出氣。隨后劉某某喊了被告人陶某某、胡某(未到案),胡某又叫來奕某某(另案處理)等十幾名男子來到長沙市開福區(qū)某酒店。2013年9月12日0時許,侯某等二十余人至酒店大堂吧,酒店房務總監(jiān)徐某不斷向侯某道歉,侯某仍不解恨,在其”摔杯”且喊”砸羅”的授意下,被告人陶某某及奕某某等人將某酒店大廳內的一張Micros觸摸屏式系統(tǒng)工作臺,2臺康柏CompaqHP19寸顯示器,一臺惠普Compaq8200Elitel臺式電腦一體機,一臺惠普Laserjet1022打印機,一臺華視電子Mini快證通護照掃描儀,一臺融合WJDRH3000B多國貨幣偽鈔鑒別儀,一個有機玻璃捐款箱,一個有機玻璃亞克力標識牌,一個指示牌立架砸壞。其中,被告人陶某某將長沙市開福區(qū)某酒店大堂內擺在桌子上的打印機掀翻在地,并將另一張桌子上的塑料文件盒丟在地上。砸完東西后被告人陶某某等人陸續(xù)離開現(xiàn)場。
經(jīng)長沙市開福區(qū)價格中心鑒定:以上物品價格鑒定總額為41147元。
2013年12月3日中午14時許,公安機關民警在長沙市雨花區(qū)火車南站附近抓獲被告人陶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經(jīng)查證屬實的抓獲經(jīng)過,物證照片,鑒定意見,辨認筆錄,戶籍證明材料,證人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實施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陶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陶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陶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如符合社區(qū)矯正,可宣告緩刑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陶某某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2、被告人陶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已賠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請求從輕處罰。經(jīng)查,1、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此,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2、該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陶某某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對被告人陶某某宣告緩刑。綜上所述,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限被告人陶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戶籍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石時進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 易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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