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刑初字第63號
——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君刑初字第63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無業。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岳陽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決定監視居住。現監視居住在家。
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君山區院公訴刑訴(2015)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被告人認罪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謝穎松、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13時許,廖某乙(已判刑)為追回被騙的“地下六合彩”賭博獎金,邀集李凱華(另案處理)、黎某(已判刑)等人,李凱華又邀集了被告人陳某將被害人李某乙、夏某非法拘禁在岳陽京珠高速連接線千雅農莊內,被告人陳某負責看守二被害人。當日晚飯后,廖某乙、李凱華等人與被告人陳某又將被害人李某乙、夏某轉移至臨湘市凱帝賓館301房和305房繼續非法拘禁,被告人陳某繼續負責看守二被害人。2014年10月12日晚10時許,被告人陳某離開凱帝賓館。2014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陳某再次趕至凱帝賓館繼續參與對被害人李某乙、夏某的非法拘禁。當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離開凱帝賓館。后廖某乙、李凱華、黎某等人將被害人李某乙、夏某非法拘禁至2014年10月14日0時許,被害人李某乙、夏某被非法拘禁約33小時。
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戶籍資料、歸案情況說明、收條復印件、銀行賬號流水、微信買碼碼單復印件、證人羅某、李某甲、廖某甲、劉某、廖某乙、廖某丙、黎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乙、夏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伙同他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責令被告人陳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判決書到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文君
審 判 員 曾玲玲
人民陪審員 龍廣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郭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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