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89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歷城刑初字第28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縣,漢族,初中文化,鑫意電玩城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縣,住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因犯搶劫罪于2003年3月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因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14年9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三千元。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濟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李春陽,北京市惠誠(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及辯護人李春陽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濟南市歷城區全福街道辦事處北園大街經營鑫意電玩城。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將具有退分、退幣等賭博功能的五星宏輝游戲機1組8臺、捕魚機1組10臺放置在鑫意電玩城內進行賭博活動并從中營利。2015年4月20日,公安機關在進行檢查時,將被告人胡某某抓獲歸案并將18臺電子游戲機查獲。經濟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認定,18臺電子游戲機屬于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黃某某、肖某某、祝某某、朱某某的證言,濟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出具的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辨認筆錄,扣押清單,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戶籍證明以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及場所對外進行營利性經營,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胡某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胡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扣押于公安機關的被告人胡某某的五星宏輝游戲機1組8臺、捕魚機1組10臺,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楊 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時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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