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刑執字第4738號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濟刑執字第4738號
罪犯鄭某某,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鹽山縣,漢族,初中文化,現在山東省齊州監獄服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棣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濱中刑一終字第70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執行。
執行機關山東省齊州監獄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山東省齊州監獄提出,罪犯鄭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和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并附有罪犯謝媛媛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獎勵等書證。
經審理查明,罪犯鄭某某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服從管教,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較好的完成了勞動任務,受嘉獎1次。
本院認為,罪犯鄭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鄭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刑期自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15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孫寶林
代理審判員 李 杲
代理審判員 尹騰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馮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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