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63號
——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平民初字第863號
原告柳某某,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
被告劉某某,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
原告柳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盧娜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某某、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柳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0年5月30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被告經(jīng)常懷疑原告有外遇,兩人因此爭吵不斷,原告已無法忍受被告,現(xiàn)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劉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原告柳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系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1990年5月30日登記結(jié)婚,1990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柳某甲,現(xiàn)已成年。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7月7日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提交的結(jié)婚證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jié)婚已有二十余年,且已生育一子,婚后共同生活期間雖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但并未嚴重影響夫妻感情,雙方亦未長期分居,故本院認為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告柳某某念及已經(jīng)建立起的夫妻感情,被告劉某某多做和好感化工作,二人多溝通、多交流,相互諒解、相互包容,是能夠和好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柳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盧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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