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542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2015-6-24)
(2015)岱民初字第542號
原告馬某甲,農民。
被告畢某。
原告馬某甲與被告畢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畢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甲訴稱,原、被告2002年經人介紹認識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馬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對孩子和家庭不管不問,被告于2007年12月25日以回娘家為名一直未歸,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分居7年之久。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畢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后于××××年××月××日依法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馬某乙,現在岱岳區某村讀小學五年級,隨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無婚前個人財產,原告婚前個人財產有:位于角峪鎮鹿角村有北屋四間、平房一間、飯屋一間、欄一間、大門一間;楹箅p方未購置共同財產、無債權、債務,有存款10000元。2007年12月25日被告以回云南娘家為由出走至今未歸。2015年3月6日原告訴來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派出所證明、村委證明、調查筆錄、庭審筆錄等在案證實,因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不能調解結案。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婚后雙方感情一般,被告對孩子和家庭不管不問,雙方并未曾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2007年12月25日被告以回娘家為由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也未與家中聯系,現雙方已分居生活達七年多,以上充分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原告堅持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樯ⅠR某乙現跟隨原告一起生活,因被告現下落不明,同時考慮到改變生活和學習環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利,應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支付撫養費。原、被告婚后存款10000元,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現撫養孩子,應歸原告所有。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馬某甲與被告畢某離婚。
婚生女孩馬某乙由原告馬某甲撫養,被告畢某自2015年7
月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根據山東省統計局公布的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支付當年孩子撫養費至孩子十八周歲止。
原、被告婚后共同財產:存款10000元歸原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齊松濤
審 判 員 柴樹棟
人民陪審員 劉燦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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