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婁星刑初字第343號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婁星刑初字第343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綽號“黑皮”)。曾因犯搶劫罪,2012年5月4日被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又因犯盜竊罪,2014年6月1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百元并罰,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現又因涉嫌犯搶劫罪,2015年7月3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經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執行,現羈押于婁底市看守所。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以婁星檢公訴刑訴(2015)3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中午14時許,被告人王某來到婁底火車站附近的“時代大廈”A棟1707室被害人龍某某開設的小招待所06號房間開房住宿,因其發現龍某某身上帶有多件黃金首飾,即起意搶劫。隨后,王某以要更換房間電腦鼠標、廁所堵塞等為由,將龍某某騙至06號房間內,并趁龍某某不備,手持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威脅龍某某,搶走龍某某身上的黃金手鏈一條、黃金項鏈一條、黃金戒指兩枚、800元現金及一臺三星手機。隨后王某持刀割斷房間內的電線將龍某某的手腳進行捆綁后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龍某某被搶的黃金首飾及手機共價值8520元。綜上,被告人王某共搶劫被害人財物932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戶籍資料、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證人鄒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龍某某的陳述、價格鑒定結論、辨認筆錄、指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方位圖、扣押物品清單、發還物品清單、被搶財物照片、水果刀照片、入所體檢表等相關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另查明,2015年7月2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被抓獲,到案后對其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民警從其身上扣押了黃金項鏈一條、黃金戒指兩枚、三星手機一個、現金500元,并將上述財物返還給被害人龍某某。
全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管制刀具當場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關于判處被告人王某四年六個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7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上述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慶
人民陪審員 劉傳桃
人民陪審員 譚順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顏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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