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349號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2015-9-28)
(2015)漣刑初字第349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經商,住漣源市。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犯罪,2014年5月1日被湖南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該局轉取保候審,2015年6月1日經湖南省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湖南省市公安局執行,2015年9月16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湖南省市公安局執行。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漣檢公訴刑訴(2015)3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8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政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5月16日,經漣源市鄉鎮企業局批準,由夏細明、周聘初、楊成等人發起并成立了漣源市紅磚協會,7月14日經漣源市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團體法人。2008年4月23日起,歐陽桂生(已判刑)便擔任紅磚協會會長。該協會一直年檢注冊至2009年6月30日便中止年檢。2013年11月,磚廠老板歐陽桂生、賀志剛(另案處理)及被告人王某等人共同商量,要磚廠老板聯合起來控制磚的產量,提高磚的價格,以達到多贏利的目的。通過多次到漣源市橋頭河鎮、七星街鎮的各個磚廠邀請、勸說,2014年1月10日,兩鎮的石溪、仙洞、橋頭山、誠信二廠、新望、花屋、三和、白竹、竹側、賀家、湘波等40余家磚廠先后加入漣源市紅磚協會,各自繳納500元入會活動經費,并共同簽訂了《紅磚廠合作協議》,約定從協議生效之日起各磚廠全部縮至一把火生產紅磚,控制供大于求的局面,并統一價格銷售,不得自行跌價、提價銷售。任何磚廠不得違反,有違反的,經查實,每多燒一把火罰款10000元并強制熄火,擅自跌價的,經查實每次罰款5000元。2014年3月26日,漣源市紅磚協會再次申請注冊并經漣源市民政局年檢合格登記,有效期至2019年3月25日止,業務范圍為監督會員合法經營、平抑磚市場物價。協會法定代表人(組長)仍為歐陽桂生、副會長(副組長)由被告人王某與廖潤雄(已判刑)、龔佩安、李志杰、廖和青、廖成時、賀志剛、李文革、歐陽少權等人擔任。其中:賀志剛兼秘書長,王某兼出納,廖潤雄兼會計。2014年2月份左右,協會成員橋頭河鎮新望磚廠老板廖某丁認為只燒一把火沒有錢賺,向廖潤雄提出退出協會,廖潤雄先后打電話告知王某、歐陽桂生,歐陽桂生答復說他去做新望廠的工作,后雙方一直協商未果。
2014年4月16日,新望磚廠老板廖某丁認為必須燒兩把火才能有錢賺,便開始裝窯燒第二把火。紅磚協會派出賀晚珍、肖尊敬去做廖某丁的工作,要求其不要燒第二把火,協會可對磚廠進行補償。但廖某丁提出燒一把火每月要虧,就算補償也解決不了問題,堅持要燒第二把火。4月1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與歐陽桂生組織廖潤雄與龔佩安、廖成時、賀志剛、歐陽少權及協會其他成員在橋頭河鎮永盛磚廠開會,商量如何強制將新望磚廠第二把火熄滅。當日下午,七星街鎮青山磚廠老板廖建三雇請了廖朋(已判刑)、廖某甲、廖金元、廖濤、廖斌等人,由協會成員帶領廖某甲、廖朋等人到新望磚廠去熄滅第二把火。廖某甲等人將新望磚廠燒第二把火的柴抽出,但未將火完全熄滅。當晚,廖某甲、廖朋等被雇請人員再次來到新望磚廠強行滅火,將磚廠的一些磚戳倒,事后,王某共付給廖某甲等人3000元工資。
2014年4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與歐陽桂生組織廖潤雄、龔佩安、李紅兵(已判刑)、李志杰、廖成時、賀志剛、歐陽少權等協會成員在永盛磚廠開會商量,認為廖建三雇請的人員沒有把新望磚廠的第二把火熄滅,需要再次去熄火,要求廖潤雄雇請人員一定把新望磚廠的第二把火熄滅。王某給了廖潤雄4000元雇傭費。當晚,廖潤雄要廖斌雇請了社會青年五人,由李紅兵帶領,提了四只裝滿水的水桶到新望磚廠準備熄滅第二把火,但被新望磚廠老板娘賀日紅發現后大喊報警,雇請人員趕緊逃離現場。
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與歐陽桂生再次組織廖潤雄及龔佩安、李紅兵、李志杰、廖建三、廖成時、賀志剛、歐陽少權、廖某乙、劉永祥、陽金才、吳紅梅、李權長、肖尊敬等協會成員二十余人和廖潤雄雇請的社會青年,以及李紅兵雇請的譚武和廖建三雇請的廖朋與廖偉長等人,共計三十余人一起來到新望磚廠強行滅火。由李紅兵與其余磚廠老板帶領雇請人員上磚窯找到第二把火的火路,將上面的灰扒開,用水澆滅正在燒的第二把火,并戳倒窯磚,損壞風閘,打爛磚窯門,導致磚廠第二把火完全熄滅。此次滅火協會支付給廖建三人民幣3000元,支付給譚武人民幣1000元。
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橋頭河鎮三和磚廠被公安民警抓獲,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11月11日,廖某丁同意諒解王某等滅火人員。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的被害人廖某丁的陳述;證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賀某甲、賀某乙、譚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戶籍資料、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磚廠合作協議、漣源市紅磚協會注冊登記資料等書證;共同作案人歐陽桂生、廖潤雄、龔佩安等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為多獲取經營利潤,意圖控制一定地域磚的產量,并以毀壞其它經營者的設備、材料等方法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其的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王某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的行為積極主動,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居住所在地社區矯正機構所作的調查評估,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張 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易瑞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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