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310號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2015-8-7)
(2015)漣刑初字第310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綽號“樂伢嘰”),農民。因尋釁滋事,2013年6月15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2015年5月5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責令社區戒毒二年;現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2015年5月12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經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看守所。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漣檢公訴刑訴(2015)3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劉政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為吸毒人員張某代購200元約0.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從中分得約0.1克的甲基苯丙胺吸食。
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為吸毒人員張某代購200元約0.4克的甲基苯丙胺,并從中分得約0.1克的甲基苯丙胺吸食。
3、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為吸毒人員張某代購200元約0.4克的甲基苯丙胺,后李某、張某與邱志文(另案處理)在漣源市伏口鎮李家沙場內共同吸食完買來的毒品。
4、2015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為吸毒人員羅包(已判刑)代購150元約0.5克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羅包與李彪、邱夢周(均另案處理)、闕懿武等人在李彪、邱夢周位于漣源市第五人民醫院的職工宿舍內共同吸食買來的毒品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羅包、邱夢周等人的證言,戶籍資料、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等書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為他人代購并從中牟利,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多次販賣,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李某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譚 輝
人民陪審員 黃文選
人民陪審員 劉岸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劉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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