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180號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2015-8-26)
(2015)漣刑初字第180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農民,住湖南省漣源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3月27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9日經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湖南省漣源市看守所。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漣檢公訴刑訴(2015)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彭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15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駕駛湘K×××××小型轎車從本市藍田城區方向開往本市三甲鄉方向,當車行駛至三甲鄉玉屏村公路地段時,撞倒行人姚筱萍,造成姚筱萍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陳某棄車逃離現場。經漣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陳某主動到漣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
2015年3月19日、3月21日、3月24日,被告人陳某先后分三次共計賠償5萬元喪葬費給被害人親屬。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證人謝某、梁某甲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整體分離痕跡檢驗鑒定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戶籍資料、情況說明、接警登記表、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書證,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違反交通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未提出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15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駕駛湘K×××××小型轎車從漣源市藍田城區方向開往漣源市三甲鄉方向,當車行駛至三甲鄉玉屏村公路地段時,撞倒行人姚筱萍,造成姚筱萍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陳某棄車逃離現場。此次事故陳某負全部責任。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陳某主動到漣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2015年8月24日,陳某及其親屬與姚筱萍的親屬達成調解協議,陳某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庭審質證并且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
1、證人梁某乙的證言證明,2015年3月18日下午三點多鐘的時候,梁某乙在三甲鄉玉峰村自家鞭炮店門口聽到公路上響了很大一聲,于是跑到公路上看見從漣源藍田城區方向有一輛紅色的小車往右行駛不久就停下來,車上下來一男一女兩個人,陳某走近看時發現漣源城區往三甲方向的公路左邊一個中年婦女面朝天躺在地上,頭部出血還有氣,邊上有行人打120急救電話,醫院的人過了十多分鐘到了現場進行急救,但是人還是沒有救活。
2、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3月18日15時50分許,李某在家里看電視時聽見公路上響了一聲,李某從家里出來走到公路上,看見公路上停著一輛紅色小車,車頭朝三甲方向,車后十多米遠的地方倒著一個婦女,邊上的群眾撥打了120,120趕到現場后對中年婦女進行了急救,但是沒有救過來。
3、證人黃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3月18日下午三點多鐘,黃某坐陳某駕駛的湘K×××××小型轎車從漣源市藍田城區返回財溪,15時50分許車輛行駛到漣源市三甲鄉玉峰村路段時撞上了一個婦女,兩人看到這個情況就撥打了120,旁邊也有人報警打110,后來救護車趕來對傷員進行搶救,但是沒有救過來,陳某、黃某離開了現場。
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2015年3月23日,經婁底市湘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姚筱萍符合車禍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特征。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2015年3月31日,經漣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2015年3月18日漣源市三甲鄉玉峰村公路地段的交通事故,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6、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證明,陳某有C1駕駛證,所駕駛的現代牌BH7167AX型號小車的車牌號碼為湘K×××××,車身顏色為紅色。
7、查獲經過證明,2015年3月27日,陳某主動到漣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
8、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2015年3月18日位于漣源市三甲鄉玉峰村交通事故的現場情況。
9、戶籍資料證明,陳某出生于1985年7月28日等身份情況。
10、和解協議、收條、諒解書證明,陳某及其親屬與被害人的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現已支付被害人的親屬賠償款人民幣20萬元,陳某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11、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證明,2015年3月18日下午,陳某駕駛湘K×××××的小車搭乘其前妻黃某從漣源市藍田城區返回三甲,15時50分車輛行駛至三甲鄉玉峰村時撞上了路上的行人姚筱萍,陳某停車撥打了120,但看到120和交警到了就離開了現場。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定案。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漣源市司法局對被告人陳某是否適宜社區矯正進行社會調查。漣源市司法局調查后認為被告人陳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同意接收為社區矯正對象。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重大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陳某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被告人陳某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被告人陳某居住所在地社區矯正機構所作的調查評估,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張 欣
人民陪審員 黃文選
人民陪審員 劉岸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劉 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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