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懷鶴刑初字第394號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2015-11-17)
(2015)懷鶴刑初字第394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8日經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1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懷鶴檢刑訴(2015)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向曉云、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六七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自行車而予以收贓5次共計5輛,贓物價值共計9790元。案發后贓車均已追回并發還被害人。具體情形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22日12時許,倪某(另案處理)竄至懷化市鶴城區第二人民醫院家屬區3棟2單元樓梯間,將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該處一輛價值人民幣1518元的捷安特牌自行車盜走。后在懷化市鶴城區五溪廣場“東海龍宮”附近的租車行以人民幣40元銷贓給被告人張某。
2、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倪某竄至懷化市鶴城區第二人民醫院家屬區10棟2單元樓梯間,將被害人文某停放在該處一輛價值人民幣4400元的鳳凰牌自行車盜走。后在懷化市鶴城區五溪廣場“東海龍宮”附近的租車行以人民幣60元銷贓給被告人張某。
3、2015年7月6日7時許,倪某竄至懷化市鶴城區東方新城小區7棟2單元樓梯間,將被害人楊某停放在該處一輛價值人民幣1045元的鳳凰牌山地自行車盜走。后在懷化市鶴城區五溪廣場“東海龍宮”附近的租車行以人民幣80元銷贓給被告人張某。
4、2015年7月7日15時許,倪某竄至懷化市鶴城區金海路懷化學院東區對面巷子內唐人酒吧樓梯間,將被害人許某停放在該處一輛價值人民幣1119元的喜德盛牌自行車盜走。后在懷化市鶴城區五溪廣場“東海龍宮”附近的租車行以人民幣70元銷贓給被告人張某。
5、2015年7月9日17時許,倪某竄至懷化市鶴城區第二人民醫院家屬區13棟1單元樓梯間,將被害人譚某停放在該處一輛價值人民幣1708元的UCC牌自行車盜走。后在懷化市鶴城區五溪廣場“東海龍宮”附近的租車行以人民幣80元銷贓給被告人張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被告人張某戶籍信息資料、到案經過、發還物品清單;證人倪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文某、楊某、許某、譚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的供述;懷化市鶴城價格認證中心估價鑒定意見;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罪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員 張風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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