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濱刑初字第313號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5-11-12)
(2015)濱刑初字第313號
公訴機關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范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濱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建忠、李寧,山東一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濱區檢公刑訴(2015)3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及其辯護人李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范某招募工人承接了濱州市精神疾病防治醫院病房樓擴建的鋼筋工程。2015年1月27日,范某未將129546元工人工資發給工人,而是全部用于購買彩票。2015年2月12日,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其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被告人范某拒不履行,一直逃匿。后淄博鑫洋建筑勞務公司和李某代為墊付上述農民工工資。2015年5月21日,范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為支持其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告人范某的供述,證人李某等人證言、責令改正通知書等書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范某辯解稱,李某并未全部結清工程款,尚欠其二萬元。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范某受李某雇傭,招募尹慶華、曹忠江等工人承接了濱州市精神疾病防治醫院病房樓擴建鋼筋工程。2015年1月27日,李某支付范某工程款后,范某將其中工人工資129546元全部用于購買彩票。2015年2月12日,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其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被告人范某在指定時間內拒不履行并逃匿。后由李某代為墊付上述農民工工資。2015年5月21日,公安機關將范某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有效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1)李某證言,2014年8月份,其與淄博鑫洋建筑公司簽訂了承包濱州市優撫醫院病房樓擴建工程中的鋼筋包扎工程的勞務合同,后又找到范某負責干這個活。其直接給范某打錢,范某再給他的工人發工資。2015年1月27日其把工程尾款135400元打給范某。過了幾天工地的工人找其要工資,其才知道范某沒有把工資發給工人并且手機關機,找不到人了。其就墊付了包括曾某在內的工人工資134391元。
(2)王某(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證言,2015年2月12日15時其前往濱城區楊柳雪鎮大范村范某家送責令改正指令書,但范某的父母拒絕簽字,其現場錄像后把責令改正指令書貼在范某家的大門上。
(3)范某甲(被告人范某之父)證言,2015年幾月份其忘記了,濱州市人社局的人到其家中找范某,其害怕承擔責任就沒簽字,他們把一張紙貼在范某家的鐵門上了。
(4)蘇某證言,證實范某于2015年1月25日至1月31日在其福利彩票站內通過刷卡消費的方式購買9萬元彩票,還欠其2萬元多彩票錢。范某說買彩票的錢是優撫醫院的工程款,他拿這些錢買彩票翻翻倍,掙點錢。
(5)曾某證言,證實李某給其打過工資4845元。
2、書證
(1)建設工程勞務合同書及淄博鑫洋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授權委托書,載明淄博鑫洋建筑勞務有××防治醫院病房樓擴建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內容。
(2)工程款證明、收到條及銀行轉賬回單,載明被告人范某承攬工程結算明細,范某書寫收到優撫醫院鋼筋綁扎人工費。
(3)被告人范某購買彩票的POS簽購單及欠款詳單,載明被告人范某2015年1月27日至31日在福利彩票站消費150148元。
(4)郵政儲蓄銀行卡交易明細,載明被告人范某卡號62×××35銀行卡于2015年1月27日收入135400元,2015年1月27日至29日消費130000元的明細情況。
(5)勞動保障責令改正指令書、送達回執,證實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被告人范某送達責令整改指令書的情況。
(6)濱州城建四公司優撫醫院項目部證明,證實涉案農民工工資均由李某代為墊付。
3、辨認筆錄,載明證人蘇某對被告人范某的辨認情況。
4、視聽資料,證實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被告人范某家中送達責令整改指令書的情況。
5、被告人范某供述,2014年10月份,其與李某達成承攬濱州市精神疾病防治醫院鋼筋工程的協議,其組織了工人隊伍開始工作。工人的勞務費由濱州市城建集團撥付給一個姓黃的,姓黃的再撥付給李某,李某直接打到其農業銀行賬戶,其再撥付給工人。工人11月份的工資全部結清沒有拖欠。到了2015年1月20日左右工程全部完成,李某把剩余工人工資撥付給其后,當天其到黃河一路渤海十二路十三路之間的福利彩票站通過刷卡的方式購買彩票,最后全賠了。第二天其就逃跑躲起來了。過年時其在其家大門上看到了責令整改指令書。
關于公訴機關對農民工工資由淄博鑫洋建筑勞務公司和李某代為墊付的指控,本院經審查后認為,根據證人李某證言及濱州城建四公司優撫醫院項目部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農民工工資均由李某代為墊付,公訴機關認定該事實有誤,本院予以變更。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采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和主要事實均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人范某所提李某尚欠其二萬元工程款的辯解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其與李某之間工程款是否全部結清與本案無關聯性,亦非其拒不支付工人工資的正當理由,不影響對其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行為的認定,故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辯護人以此為由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農民工被拖欠工資在提起公訴前已全部付清,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張艷芳
人民陪審員 王萬峰
人民陪審員 張志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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