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商初字第959-2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11-24)
(2015)鄒商初字第959-2號
原告張某甲。
被告呂某某。
被告張某乙。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呂某某、張某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凍結了被告呂某某、張某乙的銀行相關帳戶,F因案情需要,需解除對被告呂某某、張某乙銀行賬戶的凍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告呂某某、張某乙在山東鄒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子支行62×××79、90×××42賬戶存款的凍結。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審判員 盧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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