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962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惠民初字第962號
原告劉某,農民。
被告郭某,農民。
原告劉某與被告郭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被告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6月份經人介紹認識,××××年××月份登記結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固,婚后因脾氣性格差異很大,沒有共同語言,根本無法溝通,很難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5月份向惠民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之后雙方根本沒有實在一起,F原被告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確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原告故具狀起訴,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郭某辯稱,被告同意離婚;但是雙方應平分共同債權30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份經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后無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均系再婚,自2013年農歷10月份分居至今。原告劉某于2014年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惠民初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不準原告劉某與被告郭某離婚。之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2014)惠民初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書、結婚證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認識時間較短,感情基礎一般,婚后不能冷靜、正確處理家庭瑣事等引發的矛盾,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連續兩次提起離婚訴訟,足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予以支持。被告主張雙方有夫妻共同債權30000元,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實,故對被告關于該項共同債務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郭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杲建偉
審 判 員 賈匯泉
人民陪審員 李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