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631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惠民初字第2631號
原告紀某,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惠民縣皂戶李鎮二堡宋村。
被告宋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紀某訴被告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紀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紀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紀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紀某負擔。
審判員 翟建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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