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833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11-16)
(2015)棣民初字第1833號
原告趙某。
委托代理人高清潭,無棣富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趙某負擔。
審判員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劉廣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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