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081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棣民初字第1081號
原告趙某。
被告張某。
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金良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某、被告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長女張睿妍,××××年××月××日生育次女張睿婕。婚初雙方感情還不錯,但之后被告對原告及孩子不管不問、經常賭博,原告多次勸誡被告,被告都沒有悔改,甚至借高利貸,使原告及孩子的生活都沒有了保障。現在夫妻感情已破裂。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長女跟隨被告生活、次女跟隨原告生活,被告承擔孩子撫養費;原告個人財產歸原告所有,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張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希望原告給我一個機會。
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長女張睿妍,××××年××月××日生育次女張睿婕。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參與賭博,雙方產生矛盾,自2015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趙某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庭審中,被告張某承認錯誤并保證改正。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原被告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和被告張某結婚時間較長,且生育有兩個女兒,已經建立起了較深厚的夫妻感情,雙方雖然產生矛盾,但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被告張某當庭承認錯誤并保證今后改正,故原告趙某訴求離婚,不予準許。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金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趙連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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