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109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棣民初字第1109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張玉蘭,山東正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
委托代理人付治國,山東易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金良獨任審理,于2015年8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玉蘭、被告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治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2月份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張某乙;槌醺星樯锌桑2014年6月份,被告酗酒吸煙、經常上網,不盡家庭義務;最不能讓原告忍受的是,被告于2014年9月13日(農歷)毆打原告,致使原告剖腹產,被告對此不管不問,兩人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張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甲辯稱,原被告婚前認識時間較長,感情基礎好,婚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在所難免,原被告之間的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也認識到日常生活中的錯誤,因此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甲經人介紹認識,2013年農歷11月16日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張某乙,現跟隨原告劉某生活。二人婚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后原告劉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
以上事實,有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甲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生育有一子張某乙,已經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雖有爭吵,但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且被告張某甲當庭表示承認錯誤并保證改正,雙方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劉某訴求離婚,不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金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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