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380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棣民初字第1380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李開,無棣富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李彬,無棣埕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劉某與被告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邱海泳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開,被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婚前了解較少,婚后經常因瑣事發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此,原告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唐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唐某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原告劉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唐某不同意離婚。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及當事人陳述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唐某登記結婚已有四年,雙方已經建立了較深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但并無原則性矛盾,雙方應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體諒、多加溝通和交流。原告劉某未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被告唐某有和好的意愿,說明原被告感情尚有修復的可能,原告劉某訴求離婚,本院不予準許。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某與被告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邱海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無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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