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355號
——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2015-11-16)
(2015)博民初字第1355號
原告郭某,男,1972年4月21日生,漢族,住山東省博興縣。
被告崔某,女,1973年2月21日生,漢族,住山東省博興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與被告崔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依法撤回對被告崔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負擔。
審判員 王佳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韓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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