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2民初21號
——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2016-1-22)
(2016)青2822民初21號
原告謝某某,漢族,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漢族,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謝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現原告請求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撤訴。
本案訴訟費1375元,減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承擔。
代理審判員 師 延 新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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