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735號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15-12-21)
(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735號
原告:梁某,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被告:程某甲,戶籍地址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現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
原告梁某訴被告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錫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程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08年2月經他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兒程某乙。我與被告性格不合,經常吵鬧,多次打架,經警察多次調解無效,雙方之間已無法溝通。被告沒有照顧好女兒,也沒有分擔家庭事務,沉迷網絡游戲,自2008年開始長期失業,家庭開支由我獨力承擔,我實在無法忍受,自2014年9月起我攜帶女兒搬離我們共同租住的房屋,并分居至今。我與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現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我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后,婚生女兒程某乙由我攜帶撫養,并由我負擔女兒全部的撫養費,被告可隨時探望女兒;本案受理費由我負擔。
被告程某甲沒有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經他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兒程某乙,除此之外,雙方沒有生育或收養其他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的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經濟緊張以及缺乏有效溝通的問題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
庭審中,原告稱自2014年9月起其與被告分居至今,女兒程某乙一直由其攜帶并照料日常起居生活。離婚后,若女兒程某乙由原告攜帶撫養,其自愿負擔女兒程某乙的全部撫養費。被告可隨時探望女兒程某乙,原告愿意協助被告行使探視權利。原告還表示其自愿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是自由戀愛、自愿登記結婚的,但婚后因家庭經濟緊張以及缺乏有效溝通的問題影響了夫妻感情。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且態度堅決,而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對離婚問題采取消極態度,視為被告沒有要求和好的誠意,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準予離婚。原告自愿承擔本案訴訟費,本院予以準許。
關于婚生女兒程某乙的撫養問題,被告沒有對此提出答辯意見,采取消極的應對態度,視為被告自行放棄權利。庭審中,原告稱女兒程某乙自出生之后一直由其攜帶并照料生活,離婚后其也愿意繼續攜帶撫養女兒程某乙。為了維護程某乙成長環境的穩定性,從對子女成長有利、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原、被告離婚后,婚生女兒程某乙由原告攜帶撫養為宜。原告庭審中還表示同意負擔女兒程某乙的全部撫養費用,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婚生女兒程某乙的探視問題,原告表示離婚后被告可隨時探視女兒程某乙,其愿意協助被告行使探視權利,被告對此也沒有提出答辯意見,視為原、被告雙方同意自行協商處理探視問題,本院在本案中不對探視權進行調處。日后,若原、被告對探視權利的行使問題產生爭議,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梁某與被告程某甲離婚。
二、離婚后,婚生女兒程璐由原告梁某攜帶撫養,并由原告梁某負擔女兒程璐的全部撫養費用。
三、駁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錫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陳曉蘭
古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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