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粵0305刑初76號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2016-2-3)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粵0305刑初76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歐某,男,漢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抓獲,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南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盧某,男,漢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7日被抓獲,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南山區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南檢公訴〔2016〕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某、盧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志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歐某、盧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初開始,被告人歐某自己在家種植大麻,并通過網絡售賣。2015年9月,被告人盧某通過QQ聊天在網上認識了歐某,得知歐某有毒品大麻賣時雙方談妥,由歐某以每克30元的價錢供貨給盧某,高出30元部分歸盧某所有,盧某在網絡上以每克50-80元的價格銷售,聯系好買家后告訴歐某,歐某按照盧某提供的地址直接通過快遞發貨給買家。
2015年9月20日,唐某在網上看到盧某發售大麻的信息后聯系上盧,雙方商議唐某以400元的價錢向盧購買5克大麻,唐某按照盧某發的購買服裝的鏈接拍下并付款后,盧某讓歐某通過圓通快遞將大麻郵寄到深圳市南山區蛇口街道唐某處,唐某收到包裹后即到公安機關舉報。經鑒定,盧某販賣給唐某的大麻重4.75克,檢出四氫大麻酚。
2015年9月25日,王某通過微信向歐某求購買30克大麻,雙方談妥每克30元,王某向歐某提供的賬戶(戶名陳某仁,賬號62321118200XXXXXXX3)支付900元后,歐某于當天通過福建省福州市羅源縣岐陽北路133號圓通快遞店將30克的大麻郵寄給深圳市南山區興工路王某處。9月28日王某收到大麻包裹后即到公安機關舉報。經鑒定,歐某販賣給王某的大麻重30.23克,檢出四氫大麻酚。
2015年10月l3日15時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遠赴福建省福州市羅源縣,在附小前圓通快遞店將歐某抓獲,當場繳獲大麻一包(重99.33克);后在歐某的住處房子天臺處查獲種植的大麻植物57株;在住處二樓廚房繳獲塑料盒及托盤盛放的大麻一批(重59.71克)。經鑒定,上述歐某家中繳獲大麻均檢出四氫大麻酚。
2015年l0月l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在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將盧某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兩被告人構成販賣毒品罪,建議判處被告人歐某八個月有期徒刑,判處被告人盧某五個月拘役,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歐某、盧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被繳獲的毒品大麻及大麻植物,快遞包裝,快遞單等;受、立案決定,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清單,毒品收條,銀行開戶資料及流水,聊天記錄截圖,毒品尿檢報告,抓獲經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證人唐某、王某、曾某英的證言:被告人歐某、盧某的供述與辯解;毒品鑒定結論等業經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盧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單犯罪事實中,兩被告人各有分工,被告人歐某負責提供毒品及郵寄毒品,被告人盧某負責與買家聯系,故兩被告人所起作用相當,本院不予區分主、從犯。綜合考慮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社會危害性及兩被告人均系毒品吸食者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執行至2016年4月1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盧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執行至2016年2月1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繳獲的毒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何湘波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蘇淦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