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粵0305刑初83號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2016-2-3)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粵0305刑初83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詹某,女,漢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2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南山區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南檢刑訴〔2016〕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黃百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詹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22日,宋某通過QQ與被告人詹某取得聯系,雙方約定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交易2本假發票,合計196份,其后詹某通過快遞將上述假發票快遞給宋某。同年11月22日,宋某再次通過QQ向詹某求購2本假發票,合計204份,交易價格為人民幣600元,隨后詹某在惠州市惠陽區淡水鎮的家中準備將假發票裝包郵遞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上述假發票亦被當場繳獲。經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鑒定,上述發票均系假發票。
公訴機關并向本院提交了深南檢量建〔2016〕105號量刑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詹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涉案假發票照片;QQ聊天記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抓獲經過,繳獲經過,被告人身份信息;證人宋某的證言;被告人詹某的供述與辯解;發票鑒定證明;抓捕錄像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某無視國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偽造的發票,其行為已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2015年11月22日的犯罪事實中,被告人詹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對被告人詹某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出售的非法制造發票的數量,其認罪態度、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執行至2016年2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繳獲的假發票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何湘波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蘇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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