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刑初257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2016-5-17)
(2016)黑0104刑初25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戶籍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以哈外檢刑訴(2016)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領了一張信用卡金卡。自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王某某多次用此信用卡透支消費,共計透支人民幣36537.80元。到期后經銀行多次催收,超期三個月仍不歸還。經被害單位報案,公安機關于2015年9月18日將王某某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領了一張卡號為×××的信用卡金卡。自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王某某多次用此信用卡透支消費,共計透支人民幣36537.80元。到期后經銀行多次催收,超期三個月仍不歸還。經被害單位報案,公安機關于2015年9月18日將王某某抓獲。案發后,王某某已還清全部款項。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一、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三、辦卡資料、信用卡交易明細單、透支催收記錄、存款回單;三、證人證言;四、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持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侵害了國家信用卡管理制度,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又將贓款全部退還,系初次犯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不良重大影響,決定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孔令紅
審 判 員 溫 宏
人民陪審員 徐 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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