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碾刑初字第45號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人民法院(2015-12-2)
(2015)碾刑初字第45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身份證號碼,230207197107280218,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碾子山區東安街道16委2組。2014年8月13日因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龍江縣看守所。
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齊碾檢刑訴(2015)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敬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因對前妻陸x燕結交男友心懷不滿,分別于2014年9月27日、2015年8月4日兩次到陸x燕與其男友黃x龍所居住的碾子山區和平里13棟53號的住處,私自從一樓陽臺鐵護欄爬到三樓,拽壞陽臺紗窗跳入陸x燕家中,且第二次將室內的電視機、空調扇等物品砸壞,并對其女兒王x進行毆打后離開。經鑒定,損壞物品價值430元。經偵查,被告人王xx于2015年8月7日被公安機關在碾子山區抓獲。
公訴機關以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相應證據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認為被告人王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王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王xx因對前妻陸x燕結交男友心懷不滿,遂至陸x燕與其男友黃x龍所居住的碾子山區和平里13棟53號的住處,私自從一樓陽臺鐵護欄爬到三樓,拽壞陽臺紗窗跳入陸x燕家中,將其女兒王x強行拽出屋外,走至和平里11棟附近時王x掙脫其手后邊跑邊喊救命,王xx追上去打了王x幾個耳光后逃跑。2015年8月4日,被告人王xx因為前妻陸x燕不和其復婚而生氣,再次來到陸x燕與其男友黃x龍的住處,私自從一樓陽臺鐵護欄爬到三樓,拽壞陽臺紗窗跳入陸x燕家中,王xx發現只有其女兒王x在床上睡覺,遂將其拽起,讓王x和他走,王x不同意。王xx從地上拿起一個凳子將室內的電視機、空調扇等物品砸壞,并打了王x幾個耳光后離開。經鑒定,損壞物品價值430元。被告人王xx于2015年8月7日被公安機關在碾子山區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被告人王xx的基本信息及戶籍證明,證明王xx的外貌特征及自然狀況,系成年自然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受案登記表,證明該案系陸x燕報案;
3、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證明被告人王xx于2015年8月7日被公安機關在碾子山區抓獲及該案的偵破經過;
4、現場照片及現場圖,證明案發時間、地點及現場物品損壞程度;
5、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王xx因威脅陸x燕人身安全,被碾子山公安分局東安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證明王xx曾受到過法律處分;
6、鑒定意見通知書,證明已將被盜物品價格鑒定結果告知被告人王xx。
(二)被害人陳述
1、陸x燕陳述(王xx前妻),共二份,證明王xx非法侵入其住宅的時間、方式、經過及王xx殘疾證的由來;
2、王x(王xx女兒)陳述共二份,證明王xx非法侵入其住宅的時間、經過及損壞的物品及王xx日常生活中無精神問題的表現;
3、黃x龍的陳述,證明王xx兩次非法侵入其住宅的時間、方式、經過及物品毀損情況。
(三)被告人供述
王xx在偵查機關共有三份供述,基本一致,證明王xx出于報復陸x燕的目的,非法侵入陸x燕的住宅的時間、方式、經過、室內物品的毀損情況以及王xx殘疾證的由來。
(四)鑒定意見
1、齊齊哈爾市第二神經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王xx并非精神病態作案,案發時有刑事責任能力。證明王xx無精神疾病,案發時有刑事責任能力;
2、關于電視機、微波爐等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陸x燕家被王xx損壞的物品價值人民幣肆佰叁拾元整。
法庭出示的兩份證據:
1、陸x燕的的調查筆錄,證明陸x燕對被告人王xx表示諒解;
2、王x香(王xx姐姐)的調查筆錄,證明被告人王xx姐姐王x香自愿賠償被害人陸x燕財物損失人民幣430元。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客觀真實、關聯一致,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未經住宅主人同意,先后兩次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應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 雯
審 判 員 李在女
人民陪審員 郭春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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