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刑初51號
——黑龍江省泰來縣人民法院(2016-4-6)
(2016)黑0224刑初51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泰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男。
泰來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泰檢刑訴(2016)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來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泰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15時許,被告人鄭因超車一事與劉發生口角,劉通過電話將口角一事告知自己的丈夫被害人李(48歲),李欲攔截鄭駕駛的汽車未果,鄭駕駛汽車將李撞傷,經法醫鑒定:李面部挫裂傷,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
被告人鄭案發后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
訴前,被告人鄭與被害人李就民事賠償問題自愿達成協議,鄭賠償李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李已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證明、抓破案經過,證人劉、李、李、劉的證言,被害人李的陳述,被告人鄭的供述,刑事技術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發后,鄭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鄭積極賠償被害人李的經濟損失,并已得到李的諒解,可從輕處罰。鑒于鄭犯罪后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已得到被害人諒解,又系初犯,無前科劣跡,認罪悔罪態度好,并有當地司法機關同意接受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報告,故對鄭威海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奚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 王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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