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7刑初5號
——黑龍江省雞西市麻山區人民法院(2016-4-14)
(2016)黑0307刑初5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麻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2015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雞西市公安局麻山區分局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于家中。
雞西市麻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雞麻檢刑訴(20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雞西市麻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雪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某及被害人徐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雞西市麻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5月12日8時許,被害人徐某某來到麻山區人和裝潢商店找到被告人范某某要工錢,繼而二人發生爭執并廝打起來,被告人范某某打了徐某某頭部一拳,后用右手打了徐某某鼻子一拳,造成被害人徐某某鼻骨骨折。經鑒定,徐某某損傷屬輕傷二級,十級傷殘。
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偵查機關傳喚到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或出示了以下證據:
1、書證到案經過、被告人范某某的戶籍證明、被害人徐某某的戶籍證明、雞西市麻山區人民醫院診斷書、住院病案、刑事和解書、收條、諒解書;
2、證人劉某某、薛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雞)公(刑技)鑒(法臨)字(2015)0217號鑒定書;
6、雞西市麻山區公安局技術大隊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被害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
2015年5月12日8時許,因被害人徐某某在麻山區被告人范某某所經營的人和裝潢商店向其索要勞動報酬時,由于徐某某的言語過激,致使被告人范某某惱怒。為此,二人發生爭執并廝打。被告人范某某用右手猛擊徐某某的面部,致徐某某的鼻骨粉碎性骨折。經鑒定,徐某某損傷屬輕傷二級,十級傷殘。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偵查機關傳喚到案。
另查明,被害人徐某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6,000.00元,由被告人范某某給付。徐某某傷愈出院后,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于2015年12月15日與被告人范某某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由范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41,600.00元,同時被告人范某某向被害人進行了賠禮道歉,并獲得了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后的證據證實:
(一)書證
1、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范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被雞西市公安局麻山區分局麻山公安派出所傳喚到案的事實。
2、被告人范某某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范某某依法具備承擔刑事責任能力和具備刑事責任年齡的主體資格。
3、被害人徐某某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害人徐某某具備獨立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
4、雞西市麻山區人民醫院診斷書、住院病案,證實被害人徐某某被打傷后,于2015年5月12日在麻山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5年5月14日出院,經診斷鼻骨骨折。
5、雞西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案,證實徐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鼻骨骨折在雞西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的事實和經過,以及住院費用情況。
6、麻山公安局刑事和解協議、收條,證實2015年12月15日范某某與被害人徐某某在公安人員的主持下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由范某某一次性賠償徐某某所有費用共計人民幣41,600.00元,徐某某不再追究范某某的任何責任。同時證實被害人徐某某已收到范某某的賠償款41,600.00元的事實。
7、諒解書,證實被害人徐某某與被告人范某某已經和解,范某某已經向徐某某賠償了41,600.00元,徐某某對范某某對其毆打的行為給予諒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責任。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某(系范某某妻子)的證言證實,丈夫范某某與徐某某在自家裝潢商店里,因徐某某來向范某某索要工資而產生矛盾并發生廝打的過程,劉某某看見范某某用拳頭打了徐某某的鼻子一拳,沒看見他鼻子出血。并表示同意范某某和徐某某和解。
2、證人薛某某(系徐某某妻子)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12日上午接到徐某某的電話說,上范某某家要工錢被范某某給揍了,說他在麻山區醫院讓我拿錢過去,我到醫院就看到徐某某的鼻子歪歪的但沒出血,右側鼻窩處陷下去挺大的坑,我給他在麻山區醫院辦了住院手續,區醫院建議去市醫院拍片,第二天去市醫院拍片回來后確診為鼻骨骨折,區醫院治不了,第三天我們就到雞西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了。表示同意與范某某和解。
(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黑龍江省雞西市麻山區公安局技術大隊黑麻公(刑技)勘(2015)K2303070000222015080001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案發現場的原始方位及具體情況。
(四)鑒定意見
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雞)公(刑技)鑒(法臨)字(2015)0217號鑒定書證實,根據病歷記載、閱片及檢查所見,分析認為傷者”鼻骨粉碎性骨折,頭面部外傷”診斷成立,為外力所致。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2.4o條之規定,徐某某損傷屬輕傷二級。根據GB/T1680-2014標準之有關規定,徐某某損傷屬十級殘。
(五)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證實,2015年5月12日上午8點左右,在麻山區新區8號樓范瘸的(范某某)家裝潢商店,因為和范某某索要工錢發生爭執,并互相廝打在一起,范瘸的用拳頭打了我一拳打在我鼻子上了,用腳踹了我肚子上一腳把我踹倒在門口。當時我的頭頂被打起個包,鼻子被打歪了。范瘸的一共打了我兩拳,頭頂上一拳,鼻子上一拳,鼻子被打后很疼但沒出血。打完仗我就到派出所報案了,然后去麻山區醫院辦了住院,經拍片大夫說我鼻骨骨折了這治不了,第二天我就到雞西市醫院住院治療的。我和范某某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我想向他要45000元賠償,后來他賠償給我41600元。
(六)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5年5月12日8點多鐘,徐某某到我家裝潢商店管我要工錢,發生爭執并動了手,我打了徐某某頭部一拳,徐某某還手沒打著我,我用右拳打在徐某某鼻子上一拳,又踹了徐某某一腳的事實和經過。我積極想和徐某某和解,并找人上門和他談了好幾次。
以上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害人徐某某向被告人范某某索要勞動報酬并無不當,但其在索要過程中,采用帶有侮辱人格性的言詞辱罵對方,實屬不當,對案件的引發上具有一定的責任。被告人范某某在聽到對方的過激言詞后,本應冷靜對待,反而采用了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方式擊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徐某某輕傷二級和十級傷殘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懲處的意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在庭審中主動認罪,可從輕處罰。在偵查階段被告人范某某與被害人徐某某在公安機關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由被告人范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41,600.00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對被告人的行為給予諒解,說明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真誠悔過,對其應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情節、手段、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及社區矯正機構的評估意見等綜合因素考慮,對其依法宣告緩刑,亦不致再發生社會危險。據此,本院為保護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范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張邦國
審判員 王澤利
審判員 孫玉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 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