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刑初字第22號
——黑龍江省雞西市麻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11-30)
(2015)麻刑初字第2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麻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
雞西市麻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雞麻檢刑訴(2015)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雞西市麻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派檢察員曾雪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29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的二輪摩托車沿麻山區(qū)建國路自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麻山區(qū)政府后側路段時,將同方向行人閔廣良左胳膊撞傷。經鑒定,被告人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81mg/100ml。
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趙某某被偵查機關口頭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1、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趙某某的戶籍證明、酒精檢驗單、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常住人口信息、協(xié)議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信息采集表、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2.被害人閔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錦融成法鑒中心(2015)醫(yī)檢字第891號)乙醇定量檢驗報告;5.雞西市公安交警支隊麻山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懲處的意見于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社區(qū)矯正機構的評估意見等綜合因素,對其依法宣告緩刑,亦不致再發(fā)生社會危險。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趙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張邦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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