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刑初字第29號
——黑龍江省鶴崗市向陽區人民法院(2016-4-8)
(2015)向刑初字第29號
公訴機關鶴崗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綽號小紅),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盜竊被鶴崗市公安局向陽分局監視居住,2015年5月13日轉為取保候審。2016年4月8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鶴崗市公安局向陽分局執行,現羈押于鶴崗市看守所。
鶴崗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以鶴向檢刑訴(2015)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盜竊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被告人王XX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對本案中止審理,2016年4月8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鶴崗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國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王XX在本市興山區28委1組與其同居的楊XX家中,將楊XX母親被害人馮XX的黃金項鏈一條(價值人民幣3500元)、黃金耳環一付(價值人民幣1465元)、人民幣350元盜走,后王XX將黃金耳環、項鏈變賣獲贓款5160元。破案后,全部贓款被其揮霍。
2、2014年1月5日,被告人王XX到本市向陽區10委5號樓110室班X家應聘保母工作。次日中午,王XX將被害人班XX存放在班清X的110公斤漆包線(價值人民幣7150元)盜走,后王XX將漆包線變賣獲贓款2750元。破案后,全部贓款被其揮霍。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王XX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之間量刑,被害人馮XX建議對被告人王XX依法從寬處罰,被害人班XX建議依法從重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被盜報告、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說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漆包線發貨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說明、證人劉XX、王XX的證言、被害人馮XX、班XX的陳述、鶴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及鶴崗市公安局向陽分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鶴崗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有盜竊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XX自愿認罪,能夠如實供認犯罪,認罪態度較好,故應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檢察機關及被害人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限被告人王XX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5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任 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車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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