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刑初1號
——黑龍江省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6-1-28)
(2016)黑0404刑初1號
公訴機關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池XX,男,漢族。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鶴崗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月5日以鶴南檢訴刑訴(20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池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當日立案,依法由審判員吳雪梅擔任審判長并主審,與代理審判員蔣榮榮、人民陪審員曲超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5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原東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池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28日15時47分,被告人池XX駕駛黑HXXXXX號吉利美日牌小型轎車,沿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南山區麓林山三寶寺路口人行橫道處,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行人路XX(女,68歲)撞倒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路XX符合交通事故中致顱腦損傷死亡。經鶴崗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事故大隊認定:被告人池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池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池XX在案發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池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15時47分,被告人池XX駕駛黑HXXXXX號吉利美日牌小型轎車,沿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南山區麓林山三寶寺路口人行橫道處,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被害人路XX(女,68歲)撞倒受傷,被告人池XX遂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及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被害人路XX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路XX符合交通事故中致顱腦損傷死亡。經鶴崗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事故大隊認定:被告人池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偵查,被告人池XX于2015年9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被告人池XX與被害人路XX家屬就民事部分達成賠償諒解協議。被告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2.4萬元(其中包括交強險11萬元),該款已給付。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池XX的行為予以諒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池XX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物證肇事車輛照片;書證交通事故認定書、破案報告、戶籍證明、交通事故諒解書、協議書;證人高XX、周XX的證言;被告人池XX的供述和辯解;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鶴崗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鶴崗市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池XX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池XX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見,經查與事實相符,予以從輕處罰。另考慮到被告人池XX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獲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化解了社會矛盾,酌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為嚴明國法,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池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雪梅
代理審判員 蔣榮榮
人民陪審員 曲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林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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