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刑初4號
——黑龍江省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6-1-28)
(2016)黑0404刑初4號
公訴機關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X,男,漢族。2015年8月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鶴崗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月12日以鶴南檢訴刑訴(20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X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當日立案,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吳雪梅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原東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X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董X醉酒后無證駕駛黑HDXXXX號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沿南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南山區政府附近時,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康XX(男,55歲)撞倒受傷。被告人董X隨后將被害人康XX送往鶴崗市人民醫院救治。經鶴崗市交巡警支隊事故大隊委托鶴崗市人民醫院抽取被告人董X靜脈血液送往鶴崗市刑事技術支隊進行鑒定,送檢被告人董X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9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鶴崗市交巡警支隊事故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董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康XX無責任。
被告人董X于2015年2月18日被公安機關在鶴崗市人民醫院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另查:1.2015年3月3日鶴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做出(2015)公交決字(230400)第260012498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董X,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罰款2000元”。該罰款于2015年3月6日已在農業銀行繳納;2.2015年3月3日被害人康XX與被告人董X家屬達成協議,董X家屬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康XX人民幣20000元,該款已給付。被害人康XX自愿放棄司法鑒定,并對被告人董X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經舉證、質證并經認證的書證戶籍證明、破案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協議書等;證人吳X、蔣XX、郭XX的證言;被告人董X的供述和辯解;鶴崗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確認。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董X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系坦白,可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董X醉酒駕駛后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酌情對其從重處罰。發生事故后被告人積極主動救治被害人且被告人家屬代替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化解了社會矛盾,酌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案件審理前因無證駕駛被交管部門處以2000元罰款。被告人董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與無證駕駛的行政違法行為均基于同一個駕駛行為,在客觀上屬于同一行為,是醉駕犯罪事實的一部分,故該罰款在判處罰金時應當折抵。為嚴明國法,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的二千元罰款折抵罰金。(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吳雪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林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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