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6民初54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翠巒區人民法院(2016-2-17)
(2016)黑0706民初54號
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1月7日出生。
被告劉某某,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且撤訴理由充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郭玉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張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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