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49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法院(2016-4-18)
(2016)黑0707民初49號
原告金某某,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集體退休工人,現住伊春市新青區。
被告金某,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漢族,貯木場退休工人,現住伊春市新青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金某某訴被告金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現因原告與被告和解,庭下達成協議,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原告承擔50%。
審判員 劉養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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